投資移民

【簡介】
為促進美國經濟及就業發展,吸引外商投資,美國國會1990年頒布EB-5法案規定:投資人投資50萬或者100萬美元到相應地區,並直接或間接創造至少10個全職就業機會(每人每周必須工作至少35小時),投資人、配偶和未滿21歲的未婚子女可獲得移民局的批准,取得綠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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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條件:

1.申請人年滿18周歲,無犯罪記錄。

2.投資於政府認定目標就業區最低投資門檻為50萬美元,非目標就業區則為100萬美元。

3.申請人資金來源合法,這筆資金不必由申請人本身積累所得,可以使贈與,繼承等多種方式。合法來源可以是:房產抵押、薪資收入、親友贈與或遺產,房地產銷售,股票證券交易,承包企業留成,公司合法分紅等等。

4.創造就業需求 - 根據合理認可方法證明,通過投資於創造就業企業,直接或者間接創造不少於10個全職就業。(對於問題企業也可每人保留原有就業)

5.隨行人員為配偶與不超過21歲子女。

EB-5投資移民兩種方式:
直接投資:直接投資是指直接投資到一個商業企業, 並直接雇傭10個就業機會
間接投資:投資到區域中心的項目上,並直接或者間接創造10個就業機會。

【流程】


【服務項目】
美國移民服務
聖基茨護照
銷售費城美國投資移民基金
賓州美國投資移民基金
加州美國投資移民基金
夏威夷美國投資移民基金
紐約大都會美國投資移民基金
佛州美國投資移民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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