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資金回台簡化認定 具三效益

2018-09-03 00:11經濟日報 張豐淦

 

有關近期討論沸沸揚揚的「海外資金回台課稅方式簡化認定」爭議,筆者充分理解財政部基於主管機關立場應優先考量租稅公平性及穩定性,惟除租稅公平性外,筆者認為可思考下列各點:

1.政府應思索如何利用租稅政策達到經濟發展效果,若利大於弊,則海外資金返鄉從寬課稅不失為開創新局之方式。此安排非常態性,除可為未來實施CFC及PEM奠定基石外,以往未能課稅之海外所得可導引至正軌。

2.可規範適用要件,若實施可讓財政部得掌握稽徵資料及稅源,加以反避稅措施之施行,不見得會發生「平常不必誠實申報,等大赦再繳的僥倖心態。」配套以申報期間過後之嚴格查核,有利未來海外所得之稽查。

3.因個人通常未記帳,舉證成本費用困難,或考慮以申報期間前之全部海外資產為課稅基礎,按較低稅率課稅;或考慮採取「推計所得課稅」方式,如申報期間前之全部海外資產按一定比例計算所得後再課以基本稅額。相較於現行規定下,納稅義務人若可舉證相關成本費用,則僅需就已實現之所得額課稅。因課稅基礎並不一致,是否海外資金返鄉適用較低稅率即不具公平性尚難一概而論。

4.目前稽徵實務不利個人海外資金回流,導致國人匯回海外資金腳步停滯不前。若此,則稅捐稽徵機關亦將喪失課稅機會,更有凸顯租稅不公平之可能性。

5.財政部可透過機制設計,規範回流資金須配合政府政策實質投資或充實國家級之創投基金,符合門檻者方得適用較低稅率之優惠,以消除租稅公平性之疑慮。

筆者認為當前經濟氛圍下,海外資金返鄉適用較低稅率施行效益包含:

1.促進島內投資及產業轉型:因應CRS及國際間反避稅措施,台商資金無去處,導引回台配合產業發展及經濟政策,以期增加國內經濟動能;限制投資標的、投資年限、不得炒房炒股,實質投資內容可由會計師簽證並由稅局查核,或其他事後稽核方式,符合規定者方取得減稅資格。

2.掌握未來稅源,充實稅收:藉由海外資金返鄉適用較低稅率間接使財政部掌握個人及企業海外財產及所得狀況,有利掌握未來稅源,充實稅收;掌握資金流程有利強化CFC及PEM實施後之稽徵力道。

3.營造具競爭力之租稅環境:回台資金所增加之稅源可用於評估調整稅率或給予投資抵減,有助於打造具競爭力的租稅環境。

綜上,呼應政府的產業發展戰略,海外資金返鄉適用較低稅率值得社會探討其可行性,期待各界能站在更高的角度權衡得失。(作者是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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